〔本報綜合報導〕遭通緝的前立委羅福助擔任吉祥公司負責人期間,因有財報不實的情形,319名投資人經投保中心向羅福助等人求償新台幣7203萬元,歷審均判羅免賠。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日前判決投保中心敗訴確定。

全案起於,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現已裁撤)偵辦吉祥全球與佳必琪科技炒股案,2011年6月偵查終結,認定羅福助涉炒作吉祥全球股票,坑殺散戶,不法獲利新台幣8億4000餘萬元,有4億餘元匯到中國大陸,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羅福助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羅福助另案被控逃漏稅、違法炒作桂宏公司股票等多起案件,被判刑4年確定,卻在發監前夕2012年4月潛逃,遭台北地檢署通緝,時效至119年12月。

投保中心主張,羅福助得悉恆通公司有意購買吉祥公司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廠房及基地,於2008年4月29日,以4億8000萬元出售該房地;吉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將該筆交易揭露在2007年的年度財報及之後的年度歷次財報,投資人因誤信財報而買受或持有吉祥公司股票。

嗣2011年6月3日該財報不實消息經媒體報導後,造成股價重挫,受有合計7203萬631元之損害。

更一審認定,吉祥公司當年財報雖有未揭露羅福助等關係人交易,但該關係人交易經媒體報導後,股價並未顯著波動,無法確認投資人受到損害,判決羅等人免賠;投保中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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