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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被控貪污國務機要費1億餘元,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纏訟16年後獲立法院修法「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高等法院今年7月更二審改判「免訴」,而吳淑珍與扁辦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涉嫌以不實發票報銷詐領國務機要費2740萬252元犯行,台北地檢署10月28日將3人處分不起訴。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
最高檢察署先前就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案核轉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為,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因犯罪後法律已廢除其刑罰,不得再予追訴,將3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