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台南市西拉雅族爭取登記列入台灣原住民,卻遭行政院原民會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為由駁回,台南市府與西拉雅族人7年多來爭取正名,憲法法庭10月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台南縣政府(改制前)於民國98年間頒布作業要點,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表示,原民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僅限台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得依原民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認為,台南縣有關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牴觸原民會函文對原民法的解釋令,當然無效。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聲請人認為,「政府核准登記期間」與原住民本質並無直接關聯,同屬平埔族的原住民,因有無在政府開放4次登記的期間內辦理申請登記,而變成不同的族群的怪異現象,因此,原民法第2條第2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台南市西拉雅族可望在修法後正式登記恢復原住民身分,成為台灣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