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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中油大林廠修護組和工務組工程師王福江、佘賜鴻承辦採購招標業務,被控向廠商索取回扣共828萬元。一審王男依貪污等罪判刑12年、佘男10年2月;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2000年間起,中油公司大林廠開始採購可撓性泡沫軟管,作為安裝於油槽或化學槽作為排放油槽雨水、輸送消防泡沫用途,有意投標的代理進口廠商,為避免因競標導致利潤降低,於是串聯共謀圍標。
此外,承包商馮錦山、薛學駿涉嫌與大林廠負責修護組採購業務的王福江及其他廠商協議,若圍標成功,依標案採購金額2%比例,支付賄款予王,剩餘利潤由馮等扣除成本支出後,交由其他未參與競標廠商平均分配。
判決書指出,馮等組成的圍標集團,得標中油公司大林廠「可撓性泡沫軟管」採購案的比例高達8、9成,總金額逾至少3億元以上,偵辦過程中,還揪出工程師佘賜鴻也涉嫌收賄。
據調查,王從2009年至2015年收賄29次共673萬元,佘則自2014年至2015年收賄4次共155萬元。
全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起訴,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相關事證、證詞,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2年、佘男10年2個月,兩人均褫奪公權4年。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以原審判決認定並無不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