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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惡龍」張錫銘被控殺人、擄人勒贖、違反槍砲條例等罪,經處無期徒刑定讞,迄今服刑17年,期間曾17次假釋均被駁回。日前提行政訴訟、力拚第18次假釋,但最後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曾因殺人、擄人勒贖等罪,被列為10大槍擊要犯的「惡龍」張錫銘,2005年落網後,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合計55年6月的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定讞。
張錫銘自2017年起提出假釋申請,其中,台南監獄在前年10月,提報張錫銘第16次假釋案,經法務部審核作成不予假釋處分後,他不服提起復審,遭矯正署駁回,決定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翻案,並在去年10月5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表示自己在獄中受到差別待遇,同時也強調自己改過向善卻沒被看見,並指同案被告都已經假釋出獄。
對此,法務部矯正署說,張錫銘犯行情節嚴重,殺人罪1人死亡、擄人勒贖有12名被害人、殺人未遂有3人受害,假審會已多次因此決議不同意假釋,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
承辦法官判決張錫銘敗訴理由指出,張雖為一級的級別,但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張錫銘「得」假釋出獄,而非「應」假釋出獄,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如別無違法情事,應屬合法,行政法院不得逕行取代矯正署做成決議。
張錫銘不服判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仍然判決張敗訴,且不得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