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鴻海集團前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前經理鄧志賢辦業務收回扣,鴻海認為廖男等人造成損失提告求償,日前台北地院判廖男等人應連帶賠償鴻海日幣1億8374萬5296元、人民幣34萬元,約新台幣4500萬元。可上訴。

廖萬城2006年到2011年擔任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是公司老臣,鄧志賢則是鴻海集團SMT技委會經理,專任SMT技委會副總幹事,2人負責集團內部就SMT處理所需的設備、備品與耗材等的採購、維修業務。

鴻海起訴指出,大陸地區上海市緒品電子科技負責人郝緒光,為了能取得鴻海集團之訂單,向廖萬城、鄧志賢表示願撥給供應商所取得的佣金,而廖萬城、鄧志賢即違背職務規定收受郝緒光所給的回扣。

鴻海認為,廖萬城、鄧志賢收取回扣導致鴻海喪失與供應商正當議價的程序,也無法以最佳優惠報價獲取最大議價的採購利益,廖萬城、鄧志賢、郝緒光等3人須賠償鴻海相關損失。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廖萬城、鄧志賢、郝緒光所為確實造成鴻海損失,鴻海求償有理由,判決3人須連帶給付鴻海,日圓1億8374萬5296元及人民幣34萬元,共約新台幣45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另外,鴻海認為廖萬城收取供應商佣金,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年2月判決廖萬城須賠償鴻海77萬餘美元,折合約新台幣2000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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