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20歲黃姓男子2021年11月13日清晨4時許,在釣蝦場飲酒後,無照開車外出,沿途超速、飆車又闖紅燈,撞死騎士陳姓夫婦,警方到場時他卻教唆同車少年頂罪,就醫後才自白,不構成自首要件;高雄地院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8年半,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2021年11月13日凌晨4點,黃男在高雄市文化街「林園樂複合式KTV釣蝦場」飲用啤酒後,駕駛小客車搭載張姓少年外出,沿途飆速又超速,行經大寮區光明路3段與翁園路交岔路口時,涉嫌闖越紅燈,並以時速約82.5公里超速撞倒機車,陳姓夫婦相繼死亡。

黃嫌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48mg/dl(換算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被林園分局依酒駕致人於死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起訴。

黃男雖在審理時抗辯自首應獲減刑,但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傳喚當時處理員警證述發現,黃男在員警到場後僅說身體不舒服要送醫,未主動告知肇事;直到員警詢問同車張姓少年才獲悉肇事者是誰,更得知黃男在員警到場時,一度要求少年主動頂替肇事駕駛。由於他在送醫後製作筆錄時才坦承犯行,法官據此認定已不符合自首要件,不予減刑。

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8年6個月徒刑。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黃男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甚至意圖教唆張姓少年頂罪,據此維持原審刑度,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