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 2022 年 3 月

福州馬尾、馬祖共植「親情林」 增進鄉情親情

〔本報特約記者 閆旭報導〕18日,在福州馬尾區琅岐鎮勞團村,老中青三代陳氏宗親、在榕馬祖鄉親、台胞代表共同植下「親情林」。與此同時,在馬祖清水村,當地陳氏宗親也種下一片「親情林」。2001年1月,馬尾和馬祖簽訂了《福州馬尾—馬祖關於加強民間交流與合作的協定》。截至目前,福州與馬祖地區10所中小學、22個村全面建立對接聯繫,並建立了福州—馬祖定期協商磋商機制,推進旅遊、漁業、體育、氣象等多領域交流合作。福州市官方提出,今年著力推動福州都市圈與馬祖打造「福馬共同家園」。勞團村位於琅岐鎮東部,與馬祖隔海相望,勞團村陳氏家族遍佈台灣各地;清水村過去以漁業為主,現今有專業的蔬菜種植區,當地村民以陳姓居多,祖上來自馬尾琅岐鎮。近年來,兩村發揮宗親紐帶,加強對接合作,增進鄉情親情。在馬祖清水村,台置連江縣(馬祖)議會議長張永江聯動陳氏宗親共同參與植樹活動,並與馬尾勞團村的鄉親們視頻連線交流。張永江表示,「兩馬」同屬同宗,兩岸一家親,鄉親們一起種下「親情林」,讓下一代人也可以受益。來自馬祖南竿的陳武龍1998年來到馬尾創業,從事牛樟芝培育、生物提純、產品研發與生產。當天,他和勞團村鄉親一起種下3株牛樟樹苗。陳武龍告訴記者,2019年,他經由福州馬尾—馬祖「小三通」航線帶來5萬粒牛樟樹種子在福州培育,目前已種植500畝,今年還將種植1000畝。他表示,福州與台灣土壤、氣候條件相似,種植牛樟樹有得天獨厚的條件。「這片『親情林』也代表兩馬融合,希望兩地血脈相連的親情更進一步。」

「天宮課堂」第二課3月23日在中國空間站開講,先來看看課程表!

〔本報綜合報導〕「天宮課堂」第二課定於3月23日下午15:40在中國空間站開講,神舟十三號乘組太空人翟志剛、王亞平、葉光富將相互配合進行授課,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將面向全球進行現場直播。本次太空授課活動繼續採取天地對話方式進行,由太空人在軌演示太空「冰雪」實驗、液橋演示實驗、水油分離實驗、太空拋物實驗,介紹與展示空間科學設施,旨在傳播普及空間科學知識,激發廣大青少年不斷追尋「科學夢」、實現「航太夢」的熱情。

晶片上的突破 清華製成世界上柵極長度最小電晶體

〔本報特約記者 華淩報導〕近日,清華大學積體電路學院教授任天令團隊在小尺寸電晶體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首次製備出亞1納米柵極長度的電晶體,其具有良好的電學性能。相關成果發表在最新一期《自然》雜誌線上版上。目前主流工業界電晶體的柵極尺寸在12納米以上。為進一步突破1納米以下柵長電晶體的瓶頸,任天令團隊巧妙利用石墨烯薄膜超薄的單原子層厚度和優異的導電性能,將其作為柵極,通過石墨烯側向電場來控制垂直的二硫化鉬溝道的開關,從而實現等效的物理柵長為0.34納米。電晶體是晶片的核心元器件,更小的柵極尺寸能讓晶片上集成更多的電晶體,並提升性能。「這次的科研工作,屬於研究團隊經過長期積累獲得的一個成果,中間的過程充滿挑戰。這一工作是中國自主智慧財產權,未來我們還將繼續進行溝道微縮及大規模晶片集成等工作,為中國芯作出一份貢獻。」任天令強調。

國民黨高層沉醉「醬缸文化」 百年大黨逃不掉覆亡命運

■前國民黨立委邱毅 國民黨的「跳船潮」越演越烈,這個百年政黨走向覆亡,大概是逃不掉的命運。國民黨為什麼會走向覆亡,跳船潮只是表面的現象,真正的原因要從這個政黨的本質説起。國民黨潰敗到台灣以後,憑藉著兩個武器來強化統治:一是威權的恫嚇,二是利益的誘惑。在蔣氏父子時代,國民黨是永遠的執政黨,一黨獨大,以黨領政,再加上戒嚴白色恐怖籠罩,隨時扣上個「叛亂分子」的罪名,就得萬劫不復。那時的年輕人要想出人頭地,只有打破腦袋擠進國民黨,對著蔣氏父子三呼萬歲,對著黨國權貴奉承討好。所以,那個時候威權是很好用的,號令天下莫敢不從。到了李登輝時代,台灣戒嚴解除,在野黨堀起,民眾的抗爭活動此起彼落,威權恫嚇這道武器不管用了。李登輝挾著國民黨龐大黨產財富,改以利誘的手段,於是不分東南西北,各地地方派系望風來歸,無可避免的引進了黑金勢力,腐蝕了政黨的本質,但也造就了李登輝一代強人的時代。李登輝以後,政黨輪替出現,國民黨不再是永遠的執政黨,要想運用威權恫嚇的手段,早已力不從心,威權武器逐漸轉移到擅長鼓動民粹的民進黨手裡,綠色恐怖應運而生,操作技巧更勝白色恐怖。民進黨進一步「打蛇打七寸」,利用輿論攻擊國民黨黨產,結合法律和組織進行查抄。在民進黨排山倒海的清算國民黨產以後,國民黨徹底成了「破落戶」,再也沒有能力以利益來拉攏地方派系,地方派系本就是「利益導向」,自然棄國民黨而去。沒有了威權,也沒有了黨產以後,國民黨成為完全沒有吸引力的政黨,初始國民黨還能拿「反台獨」、「台海和平」來維繫住一點優勢,但自從「去中國化教育」成功洗腦,台灣社會走上「反中仇中」民粹以後,國民黨飲酖止渴,也附和民粹走向「獨台化」,連僅存的一點優勢都蕩然無存。國民黨高層昧於形勢,還是一副高高在上、趾高氣揚、勇於內鬥的破落戶貴介大官人模樣,中青年黨員若非「官二代」、「富二代」、「權二代」,或者攀附權貴底下做乖乖跟屁蟲,根本沒有出頭的空間機會。隨著一次又一次的大選挫敗,國民黨高層仍在其醬缸文化裡相互取暖、自我陶醉,大人物們講起話兀自「皮笑肉不笑」的偽君子模樣,遇著外敵軟弱退讓結巴,對付自己人則陰招狠招不斷,黨員怎還能有向心力?再遇上民進黨、民眾黨招降納叛,自然出現「跳船潮」了!(轉載自邱毅臉書)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介紹(上)

■本刊編輯室 壹、前言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文本暨5項附件,業於本(99)年6月29日於大陸重慶簽署,立法院於同年8月17日審議通過,並自同年9月12日起生效,於明(100)年1月1日實施。依ECFA文本第7條規定,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依其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並依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認定原產地,只有原產於一方的產品,於進口到另一方時始能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故該附件二臨時原產地規則決定雙方進口之貨物是否能適用附件一所列之優惠關稅。為什麼叫做臨時原產地規則,係因為該規則係配合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所訂定,未來雙方簽署正式之貨品貿易協議時,亦會針對該協議商定之關稅減讓貨品訂定其原產地規則,不過,大致還是以該臨時原產地規則為基礎。該臨時原產地規則攸關兩岸廠商生產的貨物出口至對岸時能否適用ECFA早期收穫清單所列貨品之優惠關稅待遇,換言之,並不是在兩岸進行少許加工或製造就能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而可適用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所列之降稅安排,而是其加工或製造程度須達到臨時原產地規則所規範之標準,始能認定該貨物為兩岸所原產,故對於兩岸生產之貨物是否能適用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所列之優惠關稅而言,臨時原產地規則係相當重要的。 貳、國際規範所採用之原產地規則 臨時原產地規則係參考國際相關規範及配合國內產業發展政策所訂定,蓋國際間對於貨物原產地規則已有相關之認定基準,且為各國所遵循與採用,故各國在訂定一般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規則或雙邊優惠性之原產地規則時,大都參考國際協定之相關規範。早自西元1974年生效之「京都公約」(關務程序簡化及調和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簡稱京都公約)至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之WTO原產地規則協定,大都採取完全取得或生產以及實質轉型等兩大類認定基準。所謂完全取得或生產的貨物係指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取得,例如農、林、漁、礦等天然產品之收穫、採摘、耕種、提取、採集、捕撈、開採等,或者產製之產品全部使用當地之材料,而未使用進口原物料,故該國家或地區即為該貨物之原產地。倘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2個或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則須以使該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的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依據京都公約對於實質轉型的定義為:「實質轉型標準,係指國家若欲賦予該貨品原產地,須該貨品於當地歷經最終重要的製造或加工而取得其主要特徵。」而所謂實質轉型標準之具體運用則依據WTO原產地規則協定第2條規定,採取稅則號別之變更、附加價值率以及重要製程等3類標準。採取實質轉型概念之目的,旨在避免僅為簡單裝配或包裝程序的國家即為該貨物之原產地。 參、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之重要內容 訂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係為確保只有在兩岸製造的商品才能適用優惠關稅待遇,嚴防兩岸以外之其他國家產品利用迂迴貿易行為而享有免費搭便車之利益。例如原產於越南之貨物運送至台灣進行簡單加工或重新包裝,並不能認定該茶葉是原產於台灣,而不能適用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所列之降稅安排,蓋ECFA關稅減讓利益應為兩岸產業廠商所獲得,而非第三國產製之貨物所利用。臨時原產地規則之重要內容羅列如下:一、原產地認定基準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2條規定,貨物之原產地應採下列原產地規則認定之:(一)貨物在一方完全獲得;(二)該貨物完全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三)該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第4條產品特定規則。完全獲得之原產地規則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3條規定,依該規則第二條(一)之規定,下列貨物應認定為在一方完全獲得:(一)在一方出生並飼養之活動物;(二)在一方從上述(一)所述活動物中獲得之產品;(三)在一方收穫、採摘或採集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四)在一方狩獵、誘捕、捕撈、耕種、採集或捕獲獲得之貨物;(五)在一方採掘之礦物;(六)一方在相關之水域、海床或底土獲得之產品;(七)在一方註冊之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貨物加工、製造之貨物;(八)在一方加工過程中產生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碎料,或在一方消費後所收集且僅用於原材料回收之廢品;(九)在一方完全從上述(一)至(八)所述貨物獲得之貨物。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倘進口第三國之非原產材料所製造之貨物,因非完全自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所取得或生產,故應依臨時原產地規則第4條規定之產品特定規則,俾以認定貨物是否原產於台灣或大陸地區。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應依據本規則附件規定之稅則號別變更、區域產值含量、加工工序標準或其他標準認定其原產資格。」復同條第2項規定,該PSR附件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有關PSR之磋商,係由我方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組成之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與大陸方面進行協商,如完成協商後將立即依國內法制作業進行公告,對外發布以利商民有所遵行。PSR內容係針對目前雙方早收清單所列貨品,逐一訂定個別的原產地規則,換言之,對於ECFA附件一所訂台灣方面與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分別為267項及539項,共計806項貨品,將逐一訂定其原產地規則。PSR所採用之標準主要係考量貨品製造或裝配程序之特殊性、複雜度、商業上之重要性,及國內產業政策目標,以助於企業在兩岸從事產業分工。各項貨品之原產地規則係單獨或混合使用上開原產地認定標準,即規定只能符合特定的一種標準始能認定為原產,或只要符合該等認定標準其中一種就可核認為原產貨物,或者必須同時符合上開所有認定標準始能認定為原產於雙方之貨物。(文章未完,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