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雲林縣消防局臉書)

〔本報綜合報導〕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被控任內將公務車當私家車用,2年內使用266次,並用公務卡加油、全民買單7萬9507元,雲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1年徒刑;戴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但可緩刑3年;監察院認為戴違失重大而彈劾,懲戒法院一審判休職2年,二審11日駁回上訴定讞。

戴天星於2013年至2017年間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卻把配發局長專用的「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用,在下班後開車前往台中辦理私人事務,並留宿在小姨子住處,再開車返回雲林消防局上班。如此往返雲林、台中,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合計266次,並以公務簽帳卡加油,金額7萬9507元由全民買單;直到雲林地檢署接獲檢舉後調查才知其犯行。

監察院介入調查,認為戴天星將公務車挪為私用,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此外,戴在排定的備勤時間遲到、早退,甚至留宿於台中,種種情事皆違反「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備勤應在勤務執行單位的規定,認為戴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的觀感,依法彈劾。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戴天星除觸犯刑事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戴身為消防局長卻沒當部屬表率,還隨意將公務車和公務簽帳卡私用、怠忽職守,一審判戴休職2年;戴不服上訴,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