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鄭文燦臉書)

〔本報綜合報導〕監察院8日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桃園市長鄭文燦107年競選時收受2家累積虧損的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未依期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處新台幣8萬元罰鍰、沒入11萬6400元。

根據監察院8日公布的廉政專刊,今年4至6月的「政治獻金罰鍰處分確定名單」,鄭文燦因107年競選桃園市長連任時,收受鴻臣實業有限公司、太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捐贈非金錢政治獻金,未依限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處8萬元罰鍰,並沒入11萬6400元。

監察院續指,鴻臣實業、太川國際開發分別於107年6月4日和同年10月16日捐贈非金錢政治獻金時,都屬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皆違反政治獻金法,也分別裁處4萬6400元及1萬1800元罰鍰。

對此,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107年鄭文燦競選辦公室所收受政治獻金,皆依法申報,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逐筆確認,檢附政治獻金的資料交監察院備查;由於向鴻臣實業借場地、以及太川國際提供礦泉水皆於選舉期間使用完畢,因而誤以為與金錢政治獻金返還程序不同,經監察院提醒,已補正以等價金錢(場地使用及礦泉水)返還程序,本案罰鍰8萬元已於今年4月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