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壇在2021年不太平靜,至今已有一位直轄市長、兩位市議員、一位立法委員被罷免,還有明年一位立委將被罷免,另外四項公投的投票,真的是有夠熱鬧。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的權利有四項,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是國父孫中山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提案」。

但是給權利並非叫人民濫用權利,以高雄為例,陳其邁曾經誇口說,高雄隨便派個西瓜來選都可以選上。如此輕敵的結果,卻造成敗選,但是敗選沒關係,還可以發動側翼利用「罷免權」把他換掉,自己再出來補選,這樣的手段,難道就是台灣所謂的民主嗎?

當然,政治人物一經罷免,還要再補選,造成擾民的現象,以高雄為例,一年就多了四次的選舉罷免的成本,浪費多少的公帑,這不是民脂民膏嗎?其實表面上是面對單一政治人物罷免,其實本身就是政黨的惡鬥,這種惡的循環人民能接受嗎?

再談公投,是指對執政黨政策實施上的錯誤是否廢止或修正,原先有保障民權的效果。但在台灣卻變成政黨間的惡鬥,每一個提案的得失,牽動到全民的返鄉投票,等於是人民的一場大遷移。政府也必須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

台灣自1950年4月,行政院修正通過台灣省政府提報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案」,同時向立法院提出擱置依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的要求,立法院配合辦理。此後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實施地方自治,便成為常態。1950年實施地方自治至今近70年,時間不長也不短,但是台灣人民的民主素養是否達到一定的水準或民主教育的程度是否達到一定水準,尚待考驗,台灣人民不能拿著民主的大旗卻利用民主給予的權利,來謀求自己或政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