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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飛官吳彥霆107年駕駛F-16戰機發生撞山意外殉職,吳彥霆父母訴請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有疏失,應賠償新台幣466萬4655元。全案可上訴。
吳彥霆曾於民國102年進行F-16換訓時,遭遇座機空中熄火墜海,他跳傘逃生獲救,未料107年6月4日駕駛F-16戰機執行漢光演習任務時,不幸在新北市瑞芳五分山區撞山殉職。
事故後監察院調查指出,空軍戰管人員史青年(現名史合成)、
賴文生、盧易舜、莊春源與區劍飛5人,輕忽任務前整備,不知「全程不得低於絕對高度2000呎」安全規定,在引導F-16過程中,未允許吳彥霆2度要求「受雲層影響請求爬高」,是導致吳彥霆戰機撞山失事主因。
監院認定,這5人違失情節重大且明確,經提案彈劾通過,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公懲會審理後,判決史合成、賴文生降2級改敘,盧易舜降1級改敘,莊春源和區劍飛不受懲戒。
吳彥霆父母向空軍司令部訴請國賠,各求償1089萬餘元、1110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空軍司令部有疏失,成立國賠要件,扣除撫恤金後,判決空軍司令部應賠償吳父222萬4748元、吳母243萬9907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