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麥寮等9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公平會認為足以影響發電市場,開罰新台幣63.2億元,電廠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涉及聯合行為,判電廠敗訴確定。

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民國84年間起分批開放9家民營電廠(IPP),包含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與台電分別簽訂購售電合約。

9家IPP所生產電力僅能售給台電,電力售價也依合約所訂定的購售電費率計價。雙方於96年9月11日間就合約中燃料成本按即時反映調整達成協議。

但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這9家IPP業者從97年8月到101年10月間有多次聚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共識,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已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分別裁處罰鍰,合計63.2億元。

業者不服分別提出行政訴訟和訴願,行政訴訟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更二審都判決9家電廠勝訴,難以認定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不服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認定9業者行為構成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9家電廠賣給台電的電力占台電外購電力76%,足見9家電廠對國內發電市場供給具不可或缺的地位;9家電廠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使市場無法透過競爭機制運作而自然達到最適狀態,因此9家電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屬於限制IPP間與競爭有關之事業活動,足以使市場供需功能受到影響之危險,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公平會裁罰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