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台化彰化廠3座鍋爐因向彰縣衛生局申請展延許可遭駁回,只好被迫關爐,並轉型成為觀光工廠;但台化仍不服提起訴願,獲環保署撤銷行政處分,進而向彰化地院提告要求國賠,彰化地院認定彰縣府處分為違法行政,須賠償4億7000多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18日指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3座鍋爐,2016年6月起向彰縣環保局申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證展延先後遭駁回,台化公司不服裁定提訴願,環保署認定彰縣府裁定違法,撤銷行政處分,台化公司因此提告縣府要求國賠。

法官認為,縣府2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都經環保署認定為違法行政,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彰縣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須賠營業利潤損失新台幣5522萬141元及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須賠償4億7704萬6416元,全案仍可上訴。

前彰化縣議員張東正19日表示,前縣長魏明谷曾親筆簽屬承諾書,表示台化案若造成縣府須賠償,願用個人金錢與財產全額賠償,呼籲魏明谷說到做到。張東正指出,當時魏明谷駁回「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導致台化被迫關廠,但過去台化從未違規或被開罰單,究竟為何不給許可證,至今仍無法理解。

對此魏明谷表示,健康不分藍綠,目前這件案件還是要等彰化縣政府上訴後才知道結果,法律的部分應該交給法律來解決。至於是否兌現承諾,魏則未明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