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台北巿大安區大廈李姓住戶等21人不滿鄰居擅自讓電信公司私設基地台,恐電磁波環境有罹癌疑慮,向鄰居及電信公司求償210萬元。台北地院一審判住戶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以難認定有違法侵權行為,仍判住戶敗訴。可上訴。
21名住戶主張,陳姓鄰居將房屋租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或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同意,從2012年起,私自讓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等3家電信公司陸續在屋內私設行動通信基地台;2015年10月16日凌晨2時許,有8名不明人士強行進入陳姓鄰居房子取走基地台設備,他們才發現此事。NCC調查後,依違反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裁處3家電信公司罰鍰新台幣50萬元。
提告住戶認為,依規定裝設基地台應經主管機關NCC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事前同意,且基地台電磁波經世界衛生組織所屬國際癌症研究單位(即IARC)認定為致癌物質,有破壞生存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請求法院判決陳姓鄰居及3家電信公司應賠償21名住戶,每人各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住戶敗訴,住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院審理認為,中華電信等3家電信公司未取得許可即架設基地台,雖然違反基地台設置辦法相關規定,但是其設置及使用的射頻設備均經NCC審驗合格,無法證明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傳遞的電磁波對住戶健康有危害或不良影響,住戶舉證不足,難以認定鄰居及電信公司有違法侵權行為,住戶提起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