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涉掏空金尚昌公司,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7月21日駁回上訴,判刑定讞。林鴻明已於上週主動向台北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

全案緣於,金尚昌開發公司(原名林三號國際發展公司)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林鴻明涉嫌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損失鉅額開發利益。

台北地院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判林鴻明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月,其他部分無罪。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就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等罪判林鴻明10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億9746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認為,卷內事證足以認定林鴻明以對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將米蘭段、水仙段土地分別移轉給自己及掌控的啟揚公司名下,導致林三號公司、金尚昌公司分別受有財產損害,而使自己得利。

更二審審酌,林鴻明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致使公司受損程度、不法所得數額鉅大等情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判他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繳沒收。

案經林鴻明、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7月21日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