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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釀46死41傷,高雄地院認定主嫌黃格格無殺人動機,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高雄地檢署也針對工務局、消防局以及城中城主委李太明公布分案調查結果,認定沒有公務員或其他人須為此事負刑責,五大案全數簽結。
黃格格去年10月14日因懷疑男友和前女友舊情復燃,在吃醋喝悶酒後,將驅蚊用淨香灰燼倒在沙發椅墊點火想讓男友難堪,進而導致濃煙迅速上竄,釀成嚴重死傷。
雄檢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院5日宣判,依檢方提出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且社區住戶距離起火點20公尺以上,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仍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殺人罪,因此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對此,城中城罹難住戶家屬無法接受,表示黃在城中城混了那麼久,跟每個住戶和家屬都認識,但審理期間從未表達過歉意或悔意,也沒坦承過放火犯行。家屬痛批,他們所有人都希望可以依殺人罪判處黃格格死刑,希望檢察官一定要上訴,給家屬一個交代。
至於該案當時引發社會各界對工務局、消防局積極不作為、瀆職的批判,檢方強調「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而有應負刑責之人」。檢方指出,城中城7至11樓「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部分,因工務局人力有限,針對為數不少的「高強度商業類建築物」列管有其裁量權,難認有廢弛職務之嫌;針對城中城1至2樓安全梯擅自設置柵門部分,經查逃生方向免用門禁卡,工務局未曾查處也無責。
而城中城有未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一事,消防局多次收到檢舉、派員前往查處,但是城中城管委會經輔導失敗,造成約束、裁處困難,難認消防局有廢弛職務之嫌。
針對城中城主委李太明,檢方認為他並非城中城區分所有權人,無需對消防檢修相關事務負責。縱使有向住戶酌收費用,也是維持大樓基本運作,難認具有保證人地位、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