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9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足以影響發電市場,103年處罰鍰60億餘元,9家電廠興訟抗罰。一審到更二審均判電廠勝訴免罰,但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陸續判決9家電廠敗訴,全案確定。

經濟部為解決台電缺電限電問題,自民國84年間起分批開放9家民營電廠(IPP),並與台電分別簽訂購售電合約,9家IPP所生產電力僅能售給台電,電力售價也依合約所訂定的購售電費率計價。雙方於96年9月11日間就合約中燃料成本按即時反映調整達成協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這9家IPP業者從97年8月到101年10月間有多次聚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共識,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已足以影響國內發電市場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禁止規定,分別裁處罰鍰,合計63.2億元。9家電廠提起訴願,公平會調整為60億餘元。9家電廠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到更二審間,均陸續判決9家電廠勝訴,不需繳交罰鍰。但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出現完全不同的見解,陸續撤銷北高行更二審判決,改判公平會勝訴。

最高行判決指出,9家電廠賣給台電的電力占台電外購電力76%,足見9家電廠對國內發電市場供給具不可或缺的地位;9家電廠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使市場無法透過競爭機制運作而自然達到最適狀態。

判決表示,因此9家電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屬於限制IPP間與競爭有關之事業活動,足以使市場供需功能受到影響之危險,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公平會裁罰有理由。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