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監察院遭爆為調查北教大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要求提供郵件通訊紀錄,恐違反個資法及通訊監察保護法,引發議論。監察院澄清,僅調取收發紀錄,不涉及個人隱私;被調查機關有提供資料、說明,並配合監察職權的義務。

有媒體10日報導,台北教育大學近來發出一封電子郵件公告校園師生,內容提到監察院為調查一起教師遭檢舉違反學術倫理案,要求校方提供所屬人員郵件通信紀錄,此舉恐違反個資法及通訊監察保護法,校方幾度函覆適法性問題,監察院仍執意校方提供相關資料,引起師生議論。

其中最敏感的是,監察院要求校方將所屬人員近2年以公務電子郵件信箱與該檢舉函發送往來的電子郵件紀錄一併提供,由於事涉個資,加上北教大師生人數約6000人,校方處理相當謹慎。

對此,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院依憲法及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調查案件,依規定不對外公開。但就媒體報導監察院調查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學術倫理案件,監察院只有調取公務電子郵件與「檢舉來源」往來的「收發紀錄」,不涉及郵件內容,並非報導所稱約6000人,且不涉及任何個人隱私。

監察院表示,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在當事人同意前提下,被調查機關應配合提供相關卷證資料;被調查機關的主管機關教育部,也認同監察院對公務電郵的見解,並認監察院調查作為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