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缺乏經濟管制、恐淪為言論審查等,以及業者擔憂無法第一時間判斷是否為違法內容,為求免責可能會一律刪文,並承擔刪文後用戶求償風險等問題,引發諸多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主要參考歐盟2020年版《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預計由政府資助25億新台幣成立「專責機構」,以規範不當或違法言論及跨國數位平台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召開中介法草案公開說明會,主要邀請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與會表達意見。

針對中介法18條規定,一旦資訊「違法法律或禁止規定」,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規範主管機關有條件針對網路平台的違法內容「加註警語」。

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指出,草案說加註警語作法是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查詢後發現,歐盟指令主要是針對種族仇恨言論、暴力言論等,且建議是提高媒體識讀能力,加註警語是新加坡法規才有相關規範,但受到公民社會詬病多時。

周冠汝指出,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在謠言偵辦上,也可能讓行政權力過大,恐對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實際上作用法明確性也是一大挑戰,建議刪除加註警語權利。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主管機關有權對違法內容加註警語,容易導致民眾或業者「自我噤聲」的寒蟬效應,將傷害言論自由。他強調,「讓政府告訴你什麼真新聞、假新聞」,反而會更可怕,應該由業者組成工會,以形成真正的自律。

此外,世新大學廣電系副教授何吉森指出,整部法主要針對內容管制,缺少經濟管制,例如新聞分潤、大型網路平臺利用演算法蒐集運用個資等;中介法也缺乏參照DSA定向廣告、暗黑模式的相關規定,「感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治理精神、公私協力沒有真正落實,好像只是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