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上市公司欣煜科技於2002年起製作不實財報誤導投資人買進股票,投資人不滿受損,授權投保中心求償。一審判欣煜公司、時任盧姓董事長等人賠償新台幣9.9億元,高院24日改判賠償11億餘元。可上訴。

欣煜科技公司2002年間業績大幅衰退,時任盧姓董事長主導欣煜公司從事虛偽循環交易、虛增營業數額與盈餘,另虛增投資金額。超過2000名投資人授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求償,主張盧男等人製作不實財報誤導投資人,導致投資人善意買進股票,繼續持有至財報不實消息於2004年底爆發後才賣股或無法賣出,受有合計新台幣11億餘元損害。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欣煜公司、盧姓男子、時任會計主管等人賠償9億9924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認為,盧姓男子等人製作不實財報誤導投資人,導致投資人在消息曝光後因股價下跌受有損害,應與欣煜公司就善意投資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重新計算後改判欣煜公司、盧姓男子等人共應賠償11億969萬餘元,一審獲判免賠的8名董監事未善盡董監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應負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