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2015年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一名黃姓女子全身55%遭二至三度燒傷、吸入性灼傷等傷害,向八仙公司以及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瑞博等公司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上月30日判決,八仙公司、主辦派對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應分別賠償黃女370萬元及100萬元,八仙公司另需賠償黃女父母120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5年6月27日晚間8時許,由「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與「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中,因以玉米澱粉及食用色素所製作之色粉引發粉塵爆炸燃燒,數百人遭燒傷,造成15死484人輕重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當年八仙公司考量6月是樂園淡季,希望藉由舉辦彩色派對吸引更多消費者入園玩樂,就彩色派對為廣告宣傳,另製作優惠票卷、住房優惠廣告,欲透過票卷銷售,同時提供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午後優惠票、彩色派對住房專案,形成組合商品;並開放停車場、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協助提供接駁車,與彩色派對形成完整服務網絡,提升八仙公司營運收益,故八仙公司應負《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3項責任。

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八仙公司須與呂忠吉等連帶賠償黃女370萬餘元,另外也須連帶賠償黃女父母共120萬元,合計須連帶賠償590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