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屏東挖眼案最終判決出爐,有思覺失調病史的50歲楊姓男子不滿29歲潘姓女超商店員制止抽菸、勸戴口罩,竟徒手施暴摳挖她雙眼,另犯傷害范林姓婦人案;一審、二審均判刑5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楊男於2021年6月30日清晨在屏東縣高樹鄉興店路某家早餐店前,因細故持菜刀向曾與其母有糾紛的范林姓婦人揮砍,造成婦人腦震盪、肋骨骨折、多處割傷、擦傷;同年9月26日,楊男因在超商前抽菸遭制止,竟以手指摳挖潘姓女超商店員雙眼,潘女雙眼嚴重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險些失明,還遭打斷鼻樑骨。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雙方未和解,楊男也未獲被害人諒解,加上他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輕微降低,就女店員部分依重傷未遂罪判刑4年,傷害范林婦人部分以傷害罪判刑1年2個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遭駁回,檢方指出,重傷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有量刑悖離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違法,再次提起上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並無不妥因而駁回,全案宣告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