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近日有社群媒體反映,有取得台灣定居資格者為返回中國大陸辦理喪失原籍證明竟無法順利取得返台簽證,陸委會12日回應,政府已掌握相關訊息,並已透過管道與當事人保持聯繫,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政府呼籲各界保持冷靜,給予政府協處空間,政府會透過兩岸既有管道與機制提供必要協助。
陸委會強調,歷年來申請在台定居留的個案有基於特殊因素或人身安全考量,以至於不宜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者,政府都會衡酌個案特殊狀況予以專案協處,請民眾放心。兩岸人民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是依兩岸條例規定以設籍地作為身分認定標準,且不可在兩岸均具有戶籍。
依兩岸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定居時應繳交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政府基於便民考量,經具結後移民署會先核發定居證,當事人應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同地台灣人民因個人生涯規劃取得中國大陸人民身分,依中共有關規定也須放棄台灣身分。自兩岸條例制定施行以來迄今已逾30年,中國大陸民眾依規定取得台灣方面定居資格者均依規定辦理喪失原籍證明以便取得新身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