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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桃園萬達煙火製造公司12年前因爆炸被廢止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負責人鄭禮廷為減少損失,將專業煙火賣給新興堂香鋪老闆陳邱隆,未料裝卸煙火時因摩擦而大爆炸,造成4死38傷、多戶房屋傾倒。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與爆炸案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消防局與肇事者連帶賠償1077萬餘元確定。
萬達煙火公司2011年4月1日因廠區發生爆炸案,造成1死2傷,被消防局廢止煙火製造許可證書,指示將一般爆竹煙火賣給合法業者,未經認可的爆竹則需銷毀;鄭禮廷為減少損失,4月22日聯絡「新興堂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地方藏放煙火,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
陳邱隆與盧錦熹將大批煙火裝滿貨車後,先到新興堂卸下部分煙火,但卸貨時因震動、摩擦等因素,引燃煙火造成大爆炸。陳邱隆、盧錦熹、陳邱隆的母親陳純美與開車經過的駕駛林文宏4人當場死亡,並有38人輕重傷。
受害者和家屬主張,萬達煙火公司、陳邱隆及盧錦熹的繼承人、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前)應負擔賠償責任,請求連帶賠償4332萬餘元;一審判萬達公司、鄭、桃園縣消防局等應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二審考量屋損、物損、車損應依實際使用年限予以折舊,認定應連帶賠1053萬元較為合理。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須再釐清桃園消防局與災害發生間因果關係,廢棄消防局連帶賠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至於萬達公司、陳邱隆(歿)、盧錦熹(歿)家屬部分,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
高院更一審認為,桃園消防局僅發函廢止萬達煙火許可證,未採取行政規制手段管理放在萬達公司內的煙火,難認有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屬於公務員過失不作為的怠於執行職務,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改判消防局應負1077萬餘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於法有據,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