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今年3月31日起提高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禮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停讓罰則,但仍有部分駕駛沒停讓觀念,台中19日發生汽車撞上過馬路的蔡姓女子,造成蔡女手部骨折送醫,警方初判汽車搶快通過行人穿越道,將依相關規定開罰。

行人過馬路被撞事件層出不窮,台中市去年12月底一輛公車轉彎時,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伊拉克籍男子一家3口,造成母子死亡事故,今年4月11日中區日籍婦人過馬路被撞、4月13日南屯區女童過馬路時車輛呼嘯而過未禮讓行人通行,19日又發生自小客車撞上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蔡姓女子,造成蔡女手部骨折。

3月底新制針對汽車未禮讓行人,以及非號誌化路口未依規定停讓提高罰則。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為3600元罰款(機車維持1200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由現行處罰3600元提高為4800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4500元提高為7200元(機車維持2400元)。

「非號誌化路口安全」支線道車若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或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是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6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由現行處罰900元提高為機車處罰1200元、小型車處罰1500元、大型車處罰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