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違法失職案,監察院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林國明所提調查報告,指吳志成偵辦案件多次罔顧卷內事證、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妨礙真實發現,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吳志成的違失包括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吳志成仍多次未簽擬就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但從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已耗時近1個月。

監察院說,吳志成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

監察院指出,經主任檢察官多次請吳志成注意事證及規定,吳志成都不予理會,執意為之,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志成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另外,調查報告發現,針對吳志成的諸多違失,宜蘭地檢署向來以年終職務評定進行評價,吳志成2019年至2021年的職務評定均為「未達良好」。然而,職務評定只是核發獎金的憑據,目前法官法的職務評定,只有良好及未達良好二種,對吳的違失情節,除非發動外部監督,沒有汰除機制,因此調查意見請法務部就現行機制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