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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去年九合一大選時,中選會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拍板確診者不得外出投票,引發爭議,監察院認為,中選會、衛福部決策不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監院促儘速研擬配套措施。
去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在11月26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針對尚未解除隔離的Covid-19確診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
監委26日指出,參酌聯合國「應對2019 COVID-19指南」,限制人權措施須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及比例原則,且不得是歧視性措施。去年11月26日投票時還在隔離期間人數共7萬9516例,其中有投票權者為6萬508人。
監委表示,中選會、指揮中心共同決定確診者不能投票,的確是差別對待「確診公民」與「快篩陽性但尚未經醫師判定的公民」,這樣的措施恐讓快篩陽性的公民隱匿病情,是否真的達到公平原則。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表示,當時就有建議政府採取不在籍投票,或參考國外變通方式,設置隔離通道或讓確診者在不同時間投票,尤其此次疫情為期不短,過程不是只有一次選舉,應在既有制度有變通方式,技術上並非做不到,講白一點就是中選會、衛福部失職、消極不作為。
時代力量也批評,中選會對於時力提出的相關辦法與配套,始終充耳不聞,以防疫作為推託,對比教育部與大考中心積極應變,彈性規畫確診考生及居家隔離者應試,中選會卻便宜行事,強制沒收數萬人的投票權,完全是行政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