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高雄市城中城大火46死43傷案,嫌犯黃格格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要求改判死刑,高雄高分院8月30日二審宣判,黃改依殺人罪判刑,但合議庭認黃僅是「間接故意」,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以最重的死刑量刑,刑度仍維持一審的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起因,黃格格懷疑郭姓男友與前女友藕斷絲連,2人常為此大吵,2021年10月13日晚間10時,黃與郭在城中城1樓小套房內飲酒,又為感情事大吵,郭懶得爭辯先離開,獨留黃女1人,黃懷疑郭又跑去找前女友,氣得把未熄滅的香灰倒在皮沙發上就離開,不到15分鐘延燒整棟大樓,造成46人死亡慘劇。
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縱合事證,黃格格縱火前曾傳訊給郭姓男友「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另依據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結果,發現黃格格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還曾有教唆她人丟擲汽油彈的前科,即便無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她將沉香餘燼丟在沙發上,使沙發起火延燒整棟大樓,仍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
根據刑法放火罪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殺人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雖殺人可處死刑,量刑較放火罪為重,但合議庭認為黃格格僅是「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合公政公約的「情節罪重大之罪」,不能科處死刑。
城中城死者家屬聽聞黃格格仍未判死極為不滿,認為若未給黃處以極刑,是否未來只要心情不好,大家都能放火燒毀住宅,反正也不會判死,痛批「殺人者就應該償命,每次社會上有殺人案件,就說要遵守聯合國兩公約不能判死刑,難道台灣是聯合國會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