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2日預計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送立法院。草案內容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不分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兩度審查內政部所擬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草案名稱更動為「跟蹤騷擾防制法」。
羅秉成表示,草案明確定義,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草案並列出8類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如持續撥打無聲電話;過度追求,像是已被拒絕,仍要求約會、聯絡,以及恐嚇、威脅要散布不利資訊,甚至是濫用特定人名義訂購物品等也是草案所規範之樣態。
草案明定,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般跟騷罪屬告訴乃論;但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