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台灣 面向大陸 放眼世界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修正《動物保護法》第3條,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依現行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虐待動物的定義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經修法後,將「不當使用器物」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動物的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多指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作為」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其餓死,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將此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另依據動保法第25條規定若違反現行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