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主教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姚孟昌

好些年前我跟警察進行人權講習。

我問警察,看到漂亮女生走過,你能仗著警察身份問人家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已婚未婚?在場警察從高階長官到最資淺的都說不行。我問為什麼不行?他們說這會違反紀律、構成騷擾民眾。

我又問如果是以重點查察名義進行身份查證,這時可否要求小姐拿身分證出來? 她如果不聽,可否順便帶她回警察局好好陪警察聊聊,認識認識?警察說: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好像也不是不行。

我問究竟何時行?何時不行?警察沒給我答案!

於是我從大法官會議解釋535號講到行政程序法又講到警察職權行使法,大家對我的講解贊同的很。點頭如搗蒜,都說人權課很重要,真的很重要。

結束後,警察問我長官要不要上人權課?我說我不知道。

我問:今天在場聽課的有沒有分局長、隊長、組長?

警察說長官們坐一下就走了。

警察告訴我,老師您說的都對,我們都認同。可是真正執行職務時,我們還是聽長官的。憲法再大,也大不過我們的長官!

關於中壢女老師被警察騷擾還帶回警察局留置9小時,既然有執法時錄影,是非對錯自有公論。我認為責任在分局長與桃園市警局。只追究執行警察責任,不過是隔靴搔癢。

這事應該好好釐清,檢察官應介入判斷有無瀆職與濫權。另外,監察院應主動申請調查。不是針對個案,而是針對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以及警察人權素養進行全面調查,全面糾正。這點,監察委員責無旁貸。

我常說台灣警察跟先進國家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於,我們警察執法的品質不穩定。不良品還很難抓出來。我認為Quality Control 很重要,這點蔡政府如果做的好,台灣人權一定會有大進步。

(轉載自姚孟昌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