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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監察院27日指出,雲林縣北港鎮鎮長蕭永義多次販賣清潔隊員職缺,藉此牟取不法利益,顯有違失,情節重大,於27日全數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葉宜津、王麗珍所提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雲林地方法院日前指出,北港鎮長蕭永義為償還競選期間的債務及日常開銷支出,在上任後約半年,透過商人蔡志賢當白手套,共販售6個清潔隊隊員職缺;監察院27日彈劾案文指出,蕭永義在108年到109年間,多次濫用清潔隊員人事進用及核定權,分別收受新台幣120萬元或150萬元不等的賄款,作為進用為清潔隊員的對價,蕭永義因此獲得不法利益750萬元。
彈劾案文表示,經第一審法院認定,蕭永義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有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顯有違失,情節重大,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