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應

台灣曾派出許多官員專家到新加坡考察,被譽為最成功的社會住宅系統的新加坡,到了台灣卻變了質。
對於日前台北市政府推明倫社會住宅租金引發爭議。前都發局長林洲民表示,北市府引用社會住宅租社會住宅之法定定義,由2011年公布之住宅法來看,其中第3條規定社會住宅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但廣義來看,社會住宅概念係以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興建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
不過,目前台灣現有之社會住宅有符合法定規定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弱勢族群者,還未有實際案例存在。金計算公式是新創舉,這「取利於民」的計價方式。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表示,北市社宅公告租金總價,由3家估價師查估10家以上周邊住宅租金標準訂定。但是社會住宅若依當地的行情來估價的話,那會失去社會住宅的意義。
社會住宅,在歐洲亦稱之為「社會出租住宅」,是指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適合居住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此一名詞定義僅為概念指稱,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實際運作所使用之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稱之為affordable housing、日本稱公營住宅、香港稱公共屋邨(簡稱公屋)、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稱組合房屋(簡稱組屋)等,台灣又因為年代法源和地方政府政策施行而有不同名稱之社會住宅,例如平價住宅、出租國宅、公營住宅、青年住宅、勞工住宅等。
在台灣社會住宅似乎變成台北市府歛財的工具,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表示,北市社宅公告租金總價,由3家估價師查估10家以上周邊住宅租金標準訂定,低於市場行情85折,且社會局針對經濟弱勢住戶提供新台幣3000元至1萬1000元租金補貼,降低住民負擔。社宅是公共議題,政府財政有限,扶助經濟弱勢也應考慮財務成本壓力,避免擠壓其他公務預算與照顧弱勢,若完全不考慮自償性,恐怕才是債留子孫。
這完全背離社會住宅的立意,還考慮租金要回饋市政府財政,社會住宅之法定定義,由2011年公布之住宅法來看,其中第3條規定社會住宅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但廣義來看,社會住宅概念係以政府直接興建、補助興建或民間興建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不過,目前台灣現有之社會住宅有符合法定規定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弱勢族群者,還未有實際案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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