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應
新修訂的「憲法訴訟法」即將於明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指出,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現有大法官釋憲制度將全面「司法化」,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審查客體」從現行的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掌理審級救濟的訴訟權保障,各有其制度功能。
這標記法院如果判決違反憲法,依照目前的制度是無藥可救,也無力救濟,但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讓大法官審查一般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增加救濟保障。
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法律依據的必要性及立法政策考量,乃是來自憲法最高性與法秩序一致性的要求,是將國家所有公權力行為,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均納入大法官合憲性檢驗範圍,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若有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特別情形,能夠經由大法官的憲法審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免於受侵害。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審級救濟的制度功能應有適切的區分,憲法法庭的裁判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之間,不存在傳統的審級救濟關係,也不是用來救濟冤案,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審查制度。
有鑒於大法官解釋亦屬司法權之一環,因此,本次修正以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其修正重點包括:
一、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符司法權本質
新法規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審查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最大的改變是,其審理結果改以裁判方式宣告之,以符行使司法權之本質。(本法第1條、第30條、第37條及第38條)
二、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無闕漏保障基本權
長久以來,法院的確定判決並不能成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客體,致人民權利保障有所不足,為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提供人民完整而無闕漏之基本權保障,本次修正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俾完善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但依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救濟制度。(本法第59條)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廣徵意見
由於大法官違憲審查非僅及於法律問題,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領域,爰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增訂「法庭之友」制度,擴大專業意見或資料之徵集,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參考,俾使判決更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