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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8日公告,未來蘆薈要作為食品原料,只能使用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已確實完全去皮的葉子,且必須加註「孕婦忌食」警語,新制預計112年元旦起上路。

食藥署去年曾預告「食品原料蘆薈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規定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只能使用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同時,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且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食藥署8日再度預告修正內容,主要針對警語標示部分修正。食藥署科長廖家鼎表示,國外研究顯示,以蘆薈為原料製成的食品,若蘆薈葉的綠色外皮未去除乾淨,吃下肚可能刺激女性子宮收縮,嚴重可能導致孕婦流產,但一般飲料使用的蘆薈塊尚可以肉眼確認是否完全去皮,而作為膠囊、錠狀等食品則無法辨別,故必須加註「孕婦忌食」警語。另市售包裝飲料、優格若添加蘆薈丁,未來也須加註警語。

但廖家鼎提到,若業者附上經檢驗機構檢驗資料,證明販售的含蘆薈食品,當中蘆薈素含量低於1ppm,顯示含量極低,就可免標註警語。

食藥署表示,上述含蘆薈食品的規定新制,預計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生效,若違規得依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國產食品的製造日期或進口食品的輸入日期若在草案生效前,則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