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前桃園縣龜山鄉長陳志謀被控向廠商索賄新台幣498萬元,並強募財物20萬元,桃園地院一審重判20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10罪,每罪分論併罰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出,陳志謀2011年時任龜山鄉第16屆鄉長,利用對公共工程有監督、驗收、核定工程款之責,透過公所約聘僱人員與多名友人向廠商索取賄款498萬3000元。2012年間,檢調前往陳志謀辦公室搜索,陳為湮滅證據,將廠商交付的15萬元賄款放到紙袋內從辦公室洗手間往外丟,當場人贓俱獲。

檢方並查出,龜山國小少棒隊當年前往參加世界盃少棒亞洲區代表爭奪賽前,陳志謀知道球隊經費不足,要求廠商捐款30萬元贊助,廠商因為承攬工程亟欲請款,討價還價後以20萬元成交,其中陳志謀收受10萬元。

高院二審18日判決指出,陳志謀案發時擔任龜山鄉鄉長,破壞官箴,後又飾詞狡辯,試圖脫免其責,明顯無悔改之意,依先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對於陳志謀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1罪,判7年4月,以及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9罪,各罪分論判處5年至6年不等徒刑,未來定讞後,將由檢方另定執行的刑期。

此外,已扣案犯罪所得15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483萬3000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