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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酒駕肇事人神共憤,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明定10年內2度酒駕之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5萬元罰鍰;此外,酒駕未肇事的刑責,也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也明定,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刑法》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對於酒駕肇事致死傷者,多名立委原提案應加重刑度納入死刑、無期徒刑,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法貴執行,不能執行的法律沒人會怕」,若訂了死刑不判,判了死刑又不執行,只是在騙老百姓。不是不願意修,是沒辦法,不是不想加(死刑),是加了沒有用。舉例說,若地檢署起訴酒駕犯,但因其「未必故意」,法院會判死刑嗎?

立院三讀通過酒駕刑責一曝光,也立刻引發網友熱烈討論,不少人直言「酒醉的人,會怕你認得他?」、「這個法案,有跟沒有一樣」、「這種罰則根本不痛不癢」、「連命都不要的人會在意這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