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應

許多涉貪司法官遭查獲後,在舊法制度下經常就會轉任律師,繼續執業;另外涉貪的律師懲戒期滿後,也能繼續執業,重回司法界。為了阻斷不良司法官、律師繼續存在司法界的管道,《法官法》、《律師法》均已完成修法,法務部也在去年底,廢止24名涉貪司法官轉任律師後的執照。

早年律師、司法官專業門檻極高時,常常都會有「雙榜」(考上司法官及律師)的司法官出現;即使未考取律師,法官、檢察官晉升到「試署」(通常為第五年)階段,也可提出資料向法務部申請取得律師證書,因此大部分的司法官也都具有律師資格。這也讓司法官出包後,就能輕鬆轉任律師,繼續留在司法界,成為涉貪的司法官脫下法袍後,還能穿上律師袍站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獲取高額律師費用的怪異現象。

為了阻斷不良司法官通律師的管道,《法官法》修法成「免除職務」或「撤職」的司法官,「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律師法》也修法「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得廢止其證書。因此法務部於去年底,經「律師資格審查會」決議通過後,廢止24名涉貪司法官的律師執照。

這24名遭廢止律師執照的司法官,最有名的就是1972年就考取律師執照的前總統陳水扁。其餘均為犯下貪汙罪定讞的前司法官,包含被譽為史上最貪女檢察官陳玉珍,因長年向電玩業者收賄計2300萬元,遭判刑12年定讞;包庇前苗栗縣長何智輝而集體收賄850萬元的前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以及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最後分別遭判刑18年、11年半、20年以及6年定讞;涉貪收賄的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遭判刑11年半定讞。

本次的《法官法》修法完成後,希望能重拾民眾對台灣司法的信心,也為司法改革邁向前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