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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讓同婚家庭的雙方當事人能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2019年5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親子關係部分則準用民法,採「繼親收養」,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但許多立委認為,現行的同婚專法,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同婚專法」實施三年後,若非親生子女,實務上會遇到三種狀況,第一是只有親生父親或母親一方可以請育嬰假;第二是看病要簽名,配偶不能簽;第三是若親生父親或母親去世,配偶沒有撫養權,小孩可能會被社工帶走。政府有義務保障他們的權益。
對朝野立委所提出的修法方向,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尊重,由於立委所提的各版本在文字上只有微小差異,但不影響實質內容,經討論後,會議主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說,原則上先按照立委范雲的版本通過,文字上再參考法務部所提的立法例,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