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前國產局長洪寶川時任北辦處處長時,涉嫌護航前苗栗縣長劉政鴻的胞弟劉政池違規承租土地開發位於陽明山的「七七行館」,高等法院更一審25日依圖利罪判5年2月徒刑,同案2名被告公務員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寶川1997年至1999年擔任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台灣北區辦事處處長期間,明知劉政池為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畫申請承租的506地號土地面積4572平方公尺,已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的2000平方公尺面積限制,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時為立委,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

高院更一審25日認定,劉政池向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土地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的上限面積限制,且不符合例外得全筆出租要件,原本不獲簽准,是因洪寶川指示,才出租給劉政池,使劉政池獲財產上不法利益,洪寶川行為構成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5年2月。

至於2005年間,劉政池以承租人身分申購506-3號土地,當時升任國產局長的洪寶川,明知土地上無建物,依規定無法出售,卻在接受劉政池陳情後,直接指示北區辦事處股長張智傑、課員廖益群製作不實電話請示紀錄表,假稱劉已有合法建築物後違法讓售,更一審則認為無法證明洪寶川、張智傑、廖益群有「明知」違背法令的圖利主觀犯意及行為,因此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