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未據實申報6300萬元財產,遭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林益世興訟抗罰後,最高行政法院6月30日判林益世敗訴,全案確定。

林益世2010年擔任第7屆立委時,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等多筆款項,卻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反而交給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保管或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直到林2012年6月26日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現已裁撤)檢察官遞交自首狀,全案才曝光。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有故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的情形,裁處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一審判林益世敗訴,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3月底仍判林益世敗訴。

北高行更一審指出,經審理後確認,林益世母親沈若蘭繳回及燒毀的現金,是林指示保管;其妻彭愛佳未依社會常態把現金存放銀行孳息,反而租用保管箱保管,顯然是在提高該筆財產不透明度,也是林明知及授意。

更一審認為,不管這些現金是不是陳啟祥交付的,或有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據實申報、供人民檢驗的義務,但林不僅未申報,還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告資訊不透明度的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且故意隱匿金額至鉅,監察院依法裁處最高罰鍰額度400萬元,並無不法,林提上訴,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