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花蓮縣玉里鎮長蔡秋龍利用職務之便,向標案廠商收賄,甚至還侵占里長補助費,不法所得高達2千多萬。檢方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5年。花蓮地院8日裁定蔡秋龍新台幣60萬元交保,因蔡男任期尚未屆滿,依法可申請復職。

檢方調查,蔡秋龍與徐姓妻子經營建設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把工程得標廠商當成融資對象,以無息或低息借款。甚至為收取賄賂,把小型工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此外,109年間東豐里里長過世,蔡秋龍更指派自己的司機擔任里長,領取每月4萬5000元的補助費,當作自己的開銷,總計不法所得超過2000萬。

蔡秋龍在今年3月遭檢調搜索訊問,全案16名被告,蔡秋龍及鎮公所李姓職員聲押獲准,蔡男羈押後已被停職,由花蓮縣政府前處長江東成代理。

花蓮地檢署7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蔡秋龍夫妻、玉里鎮公所員工、廠商等16人。在押的蔡秋龍及鎮公所李姓職員移審花蓮地院,法官認為檢察官已查完,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8日裁定蔡秋龍60萬元、李員20萬元交保。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停職者,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花蓮縣政府民政處指出,目前未收到當事人提出申請,若提出會依法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