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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長期私下收受商人翁茂鍾餽贈襯衫,且未迴避審理翁茂鍾案件,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鄭小康收受翁茂鍾襯衫及宣判後主動與翁男聯繫部分有違失,應受罰款懲戒,但因超過5年時效,判決免議。可上訴。
監察院調查,鄭小康在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期間,從民國95年1月起到104年9月止,無端、私下多次收受翁茂鍾所餽贈襯衫,期間曾審理2件翁茂鍾所經營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訴訟案;鄭小康在受理案件前,曾與翁茂鍾3次飲宴、4次收受襯衫,卻未迴避仍予審結,且在宣判後主動與翁茂鍾聯繫、說明,其後又持續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有損法官公正、中立、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去年9月間彈劾鄭小康,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表示,鄭小康於怡華公司2件行政訴訟案件判決駁回後,主動與翁茂鍾電話聯繫,雖辯稱是以「友人身分」規勸翁應遵守法規,但此行為可能讓人懷疑2人有特別關係或可能給予利益好處;但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顯示鄭小康有未忠實履踐司法職務的品行及素養顯不具法官適任性的情形,因此,對鄭小康處以「罰款」的懲戒處分為當。
不過,鄭小康最後違失行為日為104年9月,監察院於110年9月16日才移送案件,距離鄭小康行為終了日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依法判決免議。
此外,鄭小康與翁茂鍾餐敘及未迴避案件部分,職務法庭認為無違失,判決不受懲戒。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