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涉嫌於頭屋鄉長任內收受80萬元賄款,作為錄取特定人士擔任清潔隊員的對價,遭判刑9年4月定讞。苗栗縣議會秘書長林來居表示,將由內政部解除江村貴議員職務,不需遞補或補選。

江村貴被控於2016年頭屋鄉長任內,與時任頭屋村長的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犯意聯絡,由彭正榮出面收受人事紅包,作為錄取特定人士擔任清潔隊員的對價,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決江村貴9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

另考量彭正榮始終自白犯行,主動配合檢警調查,判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彭正榮在一審判決後未提起上訴,已獲緩刑確定。

對此,林來居表示,縣議員若因貪污治罪條例等刑法遭判刑定讞,並不需要補選,苗栗縣議會將會等待台中高分院去函內政部,再等內政部通知後,正式解除江村貴縣議員職務。

江村貴為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也是第19屆苗栗縣議員中,遭解職的第4人,只不過先前張志宇、謝文禓(已改名謝家禓)、許櫻萍3人都是因涉賄選,遭判決當選無效而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