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台北市警察局提供畫面)

〔本報綜合報導〕去年「松山之亂」唯一被依毀損公物罪起訴的黑衣人徐姓男子,台北地院一審依損壞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經台北市松山警分局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仍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徐姓男子等10名黑衣人去年4月16日凌晨與時任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的楊姓教官在街頭發生口角衝突,楊姓教官衝回中崙所,徐男等黑衣人陸續闖入;徐男不滿找不到楊男,涉嫌持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的電腦,台北地檢署依毀損公物罪起訴徐男。

台北地院一審審理後認為,徐男無視在場執行勤務員警之勸阻,舉起鐵椅恣意砸毀員警的公務電腦螢幕,考量他雖與告訴人(當時派出所值班警員蕭育宏)調解成立,但因松山分局不同意和解,而尚未履行,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松山警分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辯論庭時,蒞庭檢察官指出,徐男目無法紀,造成警局內部有人遭懲處、有人被罷黜,建請法官重判;分局長陳昭甫也說,徐男的行為藐視國家法令,傷害警察尊嚴,盼法官不要判徐緩刑,也不要給徐易科罰金的機會,以儆效尤,建請從重量刑。但法官仍判徐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