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苗栗三灣鄉長溫志強涉收賄貪瀆弊案,苗栗地方檢察署10日偵結,認定溫志強涉嫌收受賄賂之工程案達129案、人事案2案及洗錢案1案,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289萬餘元,依法將他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溫志強於2018至2021年任三灣鄉長期間,涉嫌利用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受賄賂150萬元;三灣鄉公所光電系統土地標租案,收受賄賂70萬元;圍標三灣鄉多處工程案,以得標金額8%左右收受賄賂洩漏工程底價供廠商圍標,相關涉案工程共73件,收得賄賂款項739萬4100元。

溫志強並涉嫌於三灣鄉公所多項委託設計監造案,以得標金額15%左右應允讓特定廠商得標,相關涉案工程共53件,收得賄賂款項185萬4000元;三灣鄉LED節能式路燈換裝工程案,收得賄賂款項40萬元。

另溫志強於涉嫌人事收賄案部分,針對轄內清潔隊人員人事案收取賄賂共2案,第一案與鄉民代表呂金城共犯,收得賄款60萬元;第二案溫單獨犯案,收得賄款45萬元。至於洗錢案部分,溫志強利用母親、兒子帳戶存放賄賂款項,嗣後以匯款與他人合資購買土地,涉犯洗錢罪嫌。

苗檢10日偵查終結,認溫志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刑法洩密罪、政府採購法合議圍標罪。涉嫌共同參與人事收賄案的三灣鄉民代表呂金成共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其餘相關行賄、收賄、洩密、圍標共犯共20人均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