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近日,警方搜索新北市刑警大隊找館長案外案的名牌表,意外在專案小組天花板找到槍和毒品。新北警方在刑大備勤室天花板發現私藏槍毒案;資深員警表示,廿年前的警界確常發生類似情況,多半是因「無主證物」難處理,除了藏槍、藏毒,連藏錢都有。現今資訊透明、科技發達,不應該還有這種情況。
一名退休老刑警說,員警搜到槍彈、刀械、毒品,若嫌犯開溜或現場沒人,沒查到「持有人」,東西就會變成「無主證物」,早年東西可能都會被「保留」作其他用途。
依規定,違禁品無論是否有主,都必須造冊表列證物呈報上繳;資深偵查佐說,刑警因偵辦案件接觸槍、毒、錢等贓物的機會很多,為了養線民而私藏毒品情況時有聽聞,也有投機取巧、心術行為不正者,想要養案、栽贓、變賣、自用,都有可能。
一名二線四星警官回憶自己剛畢業分發到派出所,抓賭當場清點賭資呈報,結果被資深巡佐指責「這樣子我們晚上宵夜要吃什麼?」道出警界早年確有些不能說的惡習。
南部一名資深檢察官研判,警方可能搜到、未報指揮辦案扣得,或線民協助搜報取得證物,尚未擴大偵辦;也不能排除是跟嫌犯談「條件」,先「養案」才沒上報,結果證物放久、承辦人調走,接手的不清楚什麼案子,持續擱置。
律師葛光輝說,這些證物若是單純「忘記了」,可能是行政疏失,但若涉及包庇,警職人員恐涉隱匿人犯、湮滅證據罪,若有行受賄,則是貪污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