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包括PTT、Dcard、YouTube、臉書、LINE等,都成為納管對象,全民怒吼。尤其是「霸王條款」,將行政主管機關權力無限放大,最重可能面臨最高台幣1,000 萬元罰緩,或者直接斷網,業者宛如待宰羔羊。
《數位中介服務法》,控管你在「網路平台」的言論,不僅僅是「雲端儲存空間」的言論,更是深入到「網路通訊」的基礎建設中,舉凡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雲端空間與論壇等所有網路平台。連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姆特到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都在管制對象內。
「網路平台」,是「依法設立商業據點或是在台灣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因而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內容中還多了一條「使用者對其服務及可及性」,根本是帝王條款。所謂「可及性」意旨「只要有台灣使用者可觸及」所以不管在哪國公司,都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
此法暗藏將行政主管機關權力無限放大的「霸王條款」,依據法案第3條,不當言論不需要由法院定義,而是由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金管會、公平會、農委會、中選會、數發部等各大部會,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再依據法案第5條,不當言論定義,除了人性、國安、犯罪偵查、歧視、兒少、公健、消保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實際上,就是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對於「不當言論」的範圍包含人性尊嚴保障、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犯罪偵查或追溯、族群性別宗教或國籍等仇恨及歧視行為、兒童及少年權益、公共健康之維護,及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
另外第18條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針對其認定的不實資訊向法院提出,法院專責視窗要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而且裁定前就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先不論台灣法院的審理能量已經飽和,短短兩天,就能判別訊息的真偽,不造成冤假錯案?
台灣宣稱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主管機關卻強迫業者業必須刪除不當言論,若不控管言論的下場,將面臨上千萬巨額罰緩,甚至直接斷網。但是所謂「不當言論」到底由誰認定?由執政黨來認定嗎?
也有網友提醒大家別忘了「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悍衛言論自由要從每個人做起,民主自由從來不是己願他力就從天上掉下來的!」本次推動這個法案,是不是民進黨對於台灣言論過於自由,反對民進黨的言論漸漸漫延開來,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這個影響還是很大的,所以使出殺手鐧,來阻止,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大家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