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丞

遭週刊踢爆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當富商翁茂鍾法律顧問,還由妻兒向翁買股大賺5,400萬元,去年懲戒法院一審僅認定石木欽有2個違失行為應懲戒,判罰薪1年共約360萬元;全案上訴後,懲戒法院2日宣判,認定石木欽16個違失行為嚴重傷害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全應懲戒,重判撤職及停止任用1年,石木欽今生將無法轉任律師,1年內也不能當公務員,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二審宣判,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應一體評估,從1997年石木欽開始與翁茂鍾不當往來,到2016年7月29日石木欽兒子將向翁茂鍾買的股票賣出,均視為一個行為,二審合議庭認定,石木欽長期與涉及官司的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打球及飲宴、買股票、告知訴訟進度等16項違失應一體評估,均未逾懲戒時效。

石木欽的犯行從1997年起持續了20多年,但懲戒法院去年一審認定,《法官法》的新制懲戒規定是在2012年7月6日實施,懲戒時效為10年,石木欽在2020年8月遭移送懲戒法院,往前回算10年,也就是在2010年8月以前,石木欽不管做什麼壞事,因逾10年時效,都不必被懲戒。

對於石木欽2003年在造成「銀行員之死」事件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向富商翁茂鍾追債案審理期間,與翁吃吃喝喝及討論案情,還帶翁進一般人無法進入的最高法院;及1998年與翁吃飯討論案情後,以特定人方式向翁買佳和公司股票;另2003年諸慶恩遭司法追殺時,翁報明牌告知石可以買怡安公司股票,石即以妻兒名義下單,以上三大犯行,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都已逾10年時效,雖有違失,但全部免議,都判不罰;石木欽另擔任「銀行員之死事件」審理諸慶恩案的陪席法官卻沒有迴避,這部分他在一審獲判免懲戒。

至於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至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當時翁茂鍾涉及炒股等案遭查辦,翁並曾被收押及一審重判8年,二人見面討論後,石於2008年6月9日由太太以次子名義,向佳和公司實質負責人翁茂鍾,買進翁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股票100張。石買入股價約12元,2015年4月聯亞股價站上300元大關,石次子開始往上賣,股價2016年3月更是漲到601元,石家出售的最後一波聯亞股票是2016年7月29日,當天收盤價是509元,翁的炒股案後來改輕判4個月,以易科罰金結案,石木欽家族因賣聯亞股票的行為持續到2016年7月,在10年懲戒時效內,因此判罰薪1年。

監察院上訴指出,依據「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石木欽自1997年起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至2017年,違失行為持續20年沒有間斷,應視為同一行為,不能逐一切割檢視,應全部認定沒逾時效,重判石木欽免職,監察院此一見解,今獲懲戒法院二審認同,二審合議庭認為,石木欽的16項違失行為應一體觀之,均應懲戒,改判石木欽撤職。

此案是前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2014年起遭自家法官同事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與官司纏身的台南富商翁茂鍾密集往來並提供翁法律意見,並多次讓翁請客,涉嫌貪汙等重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但應有行政不法而在2019年8月函請司法院調查,石因此請辭。